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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15.136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

引用
非破产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受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从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来看,债权人保护一直未曾缺位.从激发社会投资、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活力出发为公司设立提供的便宜措施,不能作为弱化债权人保护的依据.相反,出于权利义务均衡配置的考量,应当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加强或者至少不能减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符合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值得肯定和提倡.

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法基本价值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2017085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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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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