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15.105

借名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属

引用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同时也因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名义人就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反观借名登记的不动产,实际出资人为实现自己取得不动产的目的,经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他方名义登记为财产的权利人,但保留财产使用、 收益、 处分等权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名义人拥有法律上的物权,实际出资人则享有同一不动产事实上的物权.在借名登记中,涉及到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前者指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形成的借名登记合同,后者指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相分离的情形.学界中有关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由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否有效以及最终所有权的归属也没有形成共同认识.因此,分析借名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也应从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出发,考虑到是否有第三人参与交易的情形,衡量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在不同情形下的权重,对借名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合理判断.

借名登记行为、事实物权、法律物权、所有权归属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33-13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福建质量管理

1673-9604

35-1087/F

2018,(1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