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14.154

论行政行为的过程性司法审查方法

引用
过程性审查作为一种发源于美国的、 新的司法审查方式,其不同于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过程性审查关注的是行政机关为何会得出它所得出的结果.过程性审查既克服了程序性审查"审查不足"的弊端又将这种实体审查控制在了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了实体性审查方式所可能导致的"审查过度".过程性审查指向的正是"适度的司法审查",与既有各种审查方式相比有着独到的优越性,在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 政策性等的行政案件中,可以作为一种适当的司法审查方法.

司法审查方法、过程性审查、行政行为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年度项目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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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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