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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14.138

共享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兼评Elite出租车公司诉优步案

引用
2017年12月20日,欧盟法院作出一项备受争议的判决,将优步("Uber")的性质界定为出租车公司,而非网络服务科技公司,因此应当遵从出租车公司而非科技服务公司的监管规则.这一判决可能导致优步由于不正当竞争,而退出欧盟成员国的网约车市场.近年来,优步的网约车模式对全球的产业格局带来了暴风般的冲击,应当对其如何定性,相较于传统租车运营服务又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各国没有定论.我国已经认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对于未来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网约车新问题,应当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妥善处理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和产业繁荣.

网约车、优步、共享经济、反不正当竞争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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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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