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13.157

美国管制性征收的界定标准 ——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

引用
美国管制性征收的界定标准在霍姆斯(Holmes)大法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方法论指导下,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出了丰富的标准来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管制性征收.从"马洪案"的警察权管制的限度,到"阿金斯案"的"实质性促进"(substantially ad-vance)标准,最后到"林格尔案"奥康纳大法官推翻"实质性促进"(substantially advance)标准后形成的"财产所承受负担之轻重"标准.我们尚不能从千变万化的个案中推导出统一的管制性征收的界定标准,但可以从中寻找到法理上的共同点.从警察权的管制到我国行政管制行为,再到特别牺牲理论,可以尝试从中界定管制性征收的认定标准.

管制性征收、警察权、"实质性促进"(substantiallyadvance)、特别牺牲理论、行政管制行为

201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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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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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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