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13.144
股权众筹中异化行为的刑法规制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 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是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之一,其运行的模式是项目发起人与资金支持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撮合功能最终达到一种资金融通的结果.究其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模式的创新,通过互联网技术传播信息的广泛性、 及时性和有效性面向广大的公众筹集资金.尽管股权众筹具有重大的创新价值,但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却天然地蕴含着刑事风险.股权众筹异化现象可谓当下行业乱象的集中写照,其极端者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相应的犯罪.面对互联网股权众筹中的严重异化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并非束手无策,基本都能以相应的条款给予规制.刑法的规制只能聚焦于股权众筹异化行为,不能损及新兴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
股权众筹、金融创新、刑法规制
201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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