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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

引用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一方当事人在缺少律师代理的情形下,以败诉收场,引发悲剧的案件.法官机械的适用法律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能动司法的环境要求法官在特定的情形下进行释明,以便在两造之间形成有效辩论.释明须根据具体个案,能动判断,在实现实质正义的同时,不能危害程序正义,法官应保持司法中立的地位.法官释明和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维持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法官释明、程序正义、司法公信力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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