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网络时代,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作为最经济最迅速的信息传送手段,不论是在公共事务交流还是私人之间往来都被广泛应用.自从1996年中国出现第一个关于电子证据的民事诉讼案件后,关于电子证据的能否作为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大的讨论逐渐开始,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引起法学界的关注.与审判中认定的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依赖性和不稳定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其的获得方法也相比传统证据较为容易.就目前来看,我国正在积极努力的进行证据立法,新的证据法必定将会对电子证据进行相关的规定,其中也必然会涉及到电子证据证明的问题.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电子证据、证明力、证明能力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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