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9.129
行政法的软法属性之批判
近年来,软法一词传入我国,引起了我国诸多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软法,他们认为,行政法中因为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软法性质,所以属于软法.但是,我国行政法具有一个庞大的行政法律体系,其中除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外,还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即使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期实施主体也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有权行政主体的委托,同样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和执行力.据此,本文将从对软法的界定,我国行政法中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等方面来论证行政法的非软法属性.
软法、行政法、性质、国家强制力、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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