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8.142
WAP搜索及相关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上海玄霆诉百度案"判决的评释
上海玄霆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中双方对WAP搜索是否是技术中立产生了争议.如果WAP搜索服务仅是单纯地提供格式转换,符合"临时复制"的条件,则应不构成侵权.WAP搜索服务如果进行系统缓存后,根据用户搜索直接将缓存内容链接给用户,将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合理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能有效判定相似案件.
WAP搜索、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临时复制、避风港规则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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