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8.139
从新公共财政理论看PPP立法
PPP的本质是政府部门以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 经营权等向社会资本方交换(采购)社会产品,基于合同的合作和源于法律授权的共治有着本质区别.从共治理念考量PPP立法及规范问题并不适宜,应立足于纠正补偿失灵的新公共财政理论,推进PPP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应以纠正补偿失灵为基础重塑公共财政理论,从供给侧壮大市场力量,而这也是PPP的理论基础之一,可以从根源上解决当前财政理论与PPP实践脱节造成的困扰.故笔者尝试结合 《共治》 一文的观点及政府采购相关理论、 实践对此进行探讨,供业内同仁参考.
新公共财政理论、政府采购、PPP立法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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