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8.135
论我国商标分割制度的局限及其克服
出于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优化商标申请程序的考量,我国在2013年 《商标法》 修订后采用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原则.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与该原则"无缝对接"的商标分割制度,导致其在实践中未能发挥预期作用.商标分割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的分割和商标取得注册后的分割两种类型.我国存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商标分割,但这种分割仅在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时才能启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因此,在未来对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2条进行修改时,应丰富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分割的具体情形,允许商标在取得注册后进行分割,并不断优化商标分割的程序.
一标多类、商标分割、分割类型、完善路径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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