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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08.125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治安行政行为的界定

引用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治安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中对公民和法人、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引发的争议成为了热议的对象.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关系到相对侦查对象和人的救济渠道定位,在司法的实践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性作用.但是,面对两者之间对应的关系,在实际的实践中,却难把两者区分开来.针对刑事违法行为个人实施的治安行政行为,对无违法行为的人实施了刑事侦查行为及其治安行政行为,面对治安违法行为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事例中,由于执法主体同一性与执法行为的相似性,导致了经常的混淆情况.为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构建良好的环境,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围绕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治安行政行为进行区别展开分析和探索.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治安行政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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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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