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8.123
日常家事范围的判断基准之研究 ——以某国相关判例为中心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家庭生活所需的范围,即"日常家事"的范围依旧模糊不定.对于日常家事范围的判断,某国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围绕该国相关判例,总结出日常家事之范围判断基准.
日常家事、某国民法第761条、第三人
2018-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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