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07.141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诉讼地位的比较法研究

引用
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被引入诉讼中来.大陆法系称之为鉴定人,英美法系称之为专家证人.两大法系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决定了鉴定人诉讼地位的差别.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助手.其最大优势在于鉴定人的客观中立地位,但存在着违背辩论主义和缺乏有效质证的问题.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将专家证人定位为与证人相同的证据方法,这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却导致了专家证言的商业化.如今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与融合,试图走出一条中间道路.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我国鉴定人诉讼地位的变迁,以此对鉴定人诉讼地位作出评价与展望.

鉴定人、专家证人、法官的助手、证据方法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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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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