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7.137
谈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再思考
一、 问题的导入
被告人冯某斌曾经在受被害人王某水委托使用王某水招商银行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时, 获知了该卡的卡号及交易密码. 2008 年 5 月, 被告人冯某斌使用该信用卡的卡号及交易密码, 将被害人王某水在招商银行网站上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等认证信息修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从而方便在使用该信用卡购物时, 获取购物交易随机验证码, 且不被被害人王某水知晓.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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