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7.12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之检讨 ——基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例分析
两则案例均为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之"??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于求职门外.现行的体检通用标准,是在2005年对外发布的行政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其第十八条"淋病、 梅毒、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之"艾滋病,不合格."的内容明显违反了 《宪法》 之第四十二条、《劳动法》 之第三条和第十二条及 《艾滋病防治条例》 之第三条等上位法的规定,应被宣布无效或者作出相应修改.
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