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6.167
论我国实行庭审中心的利与弊
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条基本刑事司法准则.其含义是,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是中心,调查案件事实的中心所在是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程序的准备阶段,并且应当接受居中司法权的审查.审判中心主义存在以下局限:中心不一定存在;侦、诉可以独立;集中审理制的改革导致程序的前倾化.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在各个阶段塑造合理的诉讼结构.我们应当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多个方面,逐步实现以审判中心主义为目标的诉讼制度改革.
法治、审判中心主义、局限性、刑事诉讼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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