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6.155
现行民事制度下住所制度面临的问题
在2017年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其中第二十五条如今住所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该规定与之前的 《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相比较,可以看出已将户籍所在地更换成了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虽然即将户籍地变更为了居所,但是居所的具体定义在查阅现行法律里,并没有相关的解释.并且,住所制度仍旧是与户籍制度息息相关,二者的关系在该条里仍然是含糊不清,没有明确的界限.
住所制度、户籍制度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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