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8.06.155

现行民事制度下住所制度面临的问题

引用
在2017年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其中第二十五条如今住所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该规定与之前的 《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相比较,可以看出已将户籍所在地更换成了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虽然即将户籍地变更为了居所,但是居所的具体定义在查阅现行法律里,并没有相关的解释.并且,住所制度仍旧是与户籍制度息息相关,二者的关系在该条里仍然是含糊不清,没有明确的界限.

住所制度、户籍制度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8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福建质量管理

1673-9604

35-1087/F

2018,(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