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6.144
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以王根银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选定评估机构行为违法案为例
阶段性行政行为并非不具有诉讼可能性,在不妨碍最终行政行为正常程序的情况下,具有行政法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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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06.144
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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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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