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5.148
间接占有与指示交付下的动产物权变动 ——地矿总公司诉康杰公司上诉判决评释
指示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移转和相关风险移转的法律效果.但是指示交付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欠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三人无从知晓物权变动情况,此时若间接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如何平衡所有权人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容易产生争议.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移转合意达成后,是否需要通知占有媒介人也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地矿总公司诉康杰公司的案例进行分析,说明让与通知并非指示交付完成与否的判断标准,指示交付下动产能够善意取得.
间接占有、指示交付、善意取得、让与通知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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