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4.190
美国跨国云服务所得分类规则适用问题初探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中国已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云计算市场,中国的跨国云服务商应特别关注美国相关的税收规则.尤其是在当下国际税法实践缺乏指引而相关税务处理规则又极不确定和稳定的环境中,中国跨国云服务商要在对美贸易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就所得分类而言,其在云服务税务处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所得性质的界定和分类不同,税基的选择就不同[1],进而可能影响到企业税收成本乃至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云服务依托软件运行的本质,甚至云服务中运用最广泛的SaaS模式(软件即服务)本身就是提供软件的相关服务,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美国对云服务所得的分类规则当按照软件服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特别是一些国家在税收规则无法跟上云计算技术发展步伐的情况下,直接将软件产品及服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云服务的现状,更加加深了这一误解.因此,处于保护本国跨国云服务企业的税收利益,本文深入剖析了美国对于云服务所得分类的规则适用问题以明确企业的纳税义务,争取应有的税收利益.
跨国云服务、所得分类、国税局规章1.861-18、国内税法7701(e)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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