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4.101
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研究
本文从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和世欣荣和案这两则典型的案例判决引出问题,分析了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应属于"将来债权",并对"将来债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对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如何界定进行了探讨,认为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并不存在立法和理论上的障碍.同时,进一步对涉及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如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登记公示等,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确定性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