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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04.008

浅析外籍自然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问题

引用
目前我国是采投资人国籍和出资来源地双重标准以确定公司性质,而在外籍继承人国籍确定的情况下,出资来源地的判断却较模糊.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当解释,笔者以为继承并不会改变资金的来源地,即其对公司的出资来源于中国,企业性质依旧为内资,从而股东继承无须审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时则仍需要审批,这种特殊情况应当以法律法规、 规章、 政策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以平衡公司、 股东资格继承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

外籍自然人、内资公司、继承、股权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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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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