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8.02.125
论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后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呼声最高的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增加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但新增的该罪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相近且不易区分,本文将重点对这三类罪名的界限进行探讨.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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