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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8.02.110

关于民事责任划分的案例分析

引用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 南康市刘某办理采矿许可证后, 与某村民小组协商, 约定由刘某租用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山塘挖取基泥烧砖, 费用由刘某承担, 并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一定费用, 租用期限为刘某停止挖山塘为止. 2006年12月, 刘某停止从该山塘挖基泥. 2007年, 该山塘发生小孩溺亡事故, 法院认定刘某停止取土后未予以回填及设置警示标志, 经法院调解, 刘某赔偿50%的损失.

2018-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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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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