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23.112
OTO模式下关于旅游网络平台的法律思考 ——以携程旅行网"捆绑销售"为例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锐不可当,催生了一批先进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如B2B、B2C、OTO等,其中OTO模式由于其线上线下充分联动的特点,十分契合服务行业的需要,因此在旅游服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还不规范,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网络平台上的旅游服务交易易产生纠纷,网络平台收到投诉以及受到举报投诉,甚至被起诉事件层出不穷,当前在OTO模式下开展网络旅游服务面临的问题很多.本文通过分析OTO模式在旅游服务行业的应用,对日前携程"捆绑销售"事件进行法律分析,为OTO模式下旅游网络平台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OTO模式、旅游、网络平台、法律
F71;F59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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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