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7.23.111

污染型环境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新思考

引用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污染型环境犯罪不是继续犯和连续犯而是即成犯,但犯罪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经过许多年才出现,此时应从何时计算时效就成为难题.有学者提出修改时效计算方法、 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途径,不失为良策,但从解释论角度更能轻松解决这一问题.

污染型环境犯罪、追诉时效、解释论

D92;D9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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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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