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23.109
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分析
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使我们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社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加速了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步伐.因此,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网络也将逐步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网络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比如不断出现的网络侵权事件.2009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作出专门规定,成为我国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该条第2、3款分别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对于此规定,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但笔者将从共同侵权本质入手、 综合平衡各方利益来说明此规定的合理性.
网络侵权、连带责任、侵权本质
D92;D9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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