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22.119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研究
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为整顿考试氛围、 完善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了四项考试作弊犯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 提供试题、 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考试作弊行为从行政处罚到如今入刑,一方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对行为、 主体以及相关问题的认定需要充分明确.通过分析,针对考试作弊犯罪在实践中的适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限、 量刑情节以及罪数形态等问题.
考试作弊、《刑法修正案(九)》、刑法规制
D92;DF6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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