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20.122
利用招商引税政策获取税收奖励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A市出台 《A市发展地方经济贡献突出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凡A市外生产、 经营的企业在某市缴税的,按不高于年度缴入地方税收额的50%" 给予引税部门、 镇乡、 企业一次性奖励." A市某镇政府, 根据上述办法, 与某办公用品经营部签订《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协议》, 约定有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引进某保险在A市上缴车船税.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某保险将应在某市B区上缴的车船税转移到A市上缴, 截止2016 年7 月, A市依据上述政策,按引税额30%的比例向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兑现了引税奖励1189万. 上述奖励资金转入某经营部账户后, 转给了涉案郭某、 李某的个人账户,某办公用品经营部收到的奖励金额和转出的金额相差2 .3万元. 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系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全资国有企业. 郭某、 李某系某保险公司聘任的经理, 段某为某经营部负责人.
招商引资、税政策、获取、地方税收、企业奖励、行为、经营部、办公用品、保险公司、上缴、车船税、专项资金、个人账户、外商投资、经济贡献、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代理协议、镇政府、负责人
F8 ;F81
《大数据背景下成都市职务犯罪分析及精准化预防研究》, 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17SB0075 的阶段研究成果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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