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9.141
浅析环境污染与侵权责任分配 ——以一则案例引入
海侨丰南公司为经工商行政许可生产、 销售活性氧化锌(不含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但经台山市环保部门调查,海侨丰南公司自2012年8月始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提炼、 生产稀有金属铟,且将提炼铟而产生的强酸、 强碱及多种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东滩河.2012年10月27-28日海侨丰南公司所在地区连降暴雨,东滩河水闸29日开始开闸放水泄洪,是日适逢农历十六天文潮汐,陈惠曹承包经营的与海侨丰南公司厂地相邻的咸围依习惯排进水纳咸,结果造成陈惠曹所养殖的830亩面积的牡蛎因海侨丰南公司所排有毒工业废水污染而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1050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合意,诉至人民法院,并且经过两审终审.
《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D92;D91
2017-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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