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8.165
论我国重大误解之"重大"性
我国 《民通意见》71条对重大误解的界定看似简洁明了,但到具体的案例中,却显得过于简单单薄,不能适应某些较为复杂的案例.相较而言,德国调整意思表示瑕疵的制度看似复杂难解,但却有清晰明了的框架.本文认为,我国在对重大误解概念进行解释时,可以依据德国法的框架,将重大误解的大类确定为内容上的认识错误、 表达上的认识错误和性质上的认错错误,同时明确规定对动机上的认识错误属于一般的不可撤销之误解.
重大误解、意思表示、撤销
D92;DF5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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