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8.164
风险刑法理论在我国刑修九中的体现
《刑法修正案(九)》 以风险刑法观作为指导完善我国反恐立法,是对风险社会的必然应对,它与普通刑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不会破坏传统刑法教义学精神;完善手段包括处罚预备犯、 处罚后继犯、 补充抽象危险犯、 处罚持有犯和增加公民提供情报的义务等.《刑法修正案(九)》 完善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以刑事处罚早期化和严厉化的特征体现了刑法对于恐怖主义风险的积极应对.由于风险刑法在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中倾向于前者,因此,虽然 《刑法修正案(九)》 对反恐立法取得了巨大进步.
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反恐刑事立法
D92;D91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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