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6.128
前沿的版权—网游产业链著作权关系浅析
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网游"这一新生名词在互联网技术跨越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信息时代产物的一分子,网络游戏集"万千技能"于一身,其中的著作权关系对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游戏属网络技术产品,可归于著作权法作品的范围,基于不同表现形式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可给予不同的保护,根据创作的方式,网络游戏作品应属于职务创作作品,其版权为游戏公司所有.传播过程中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运营商作为作品在远程传输的传播者,同样享有传播者的领接权.网络直播中,不同直播方式产生不同直播面,基于直播画面的性质,可构成新的视听作品,其版权根据论者与网络平台的关系,为职务创作或直播平台所有.客户端中,用户对游戏的升级改造产生游戏模组,出现新的版权关系.本文以以上几方面作为基点,初步解析整个过程的版权关系.
网络作品、职务创作、领接权、直播画面、游戏模组
P73;P51
2017-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