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6.118
科学证据的主观性及其法律规制
学界对科学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一直争论不休,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立法者对科学证据性质的重构.科学证据在性质上与任何证据一样,都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并不必然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法律需从科学证据的生成程序和审判活动中法院对科学证据可采性可靠性的审查上对科学证据的主观性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防止科学证据的滥用甚至失真.
科学证据、鉴定意见、主观性
D91;D90
2017-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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