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6.116
《民法典》对商法的谦抑性研究
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不可能将民法与商法的界限说个清楚,民法不可能完全的打包商法的一切收到自己怀里,商法也不可以独立到抛开任何民法原理,这在体系上与逻辑上也是没有另一种可能的.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否定商法的独立,而是要更加恰当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立法体例中,所以,当下要定性民商之间的关系不能用单纯的分立或者是合一来定义,而是我们应当用谦抑性原则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角度来分析,就算民商分立,商法在内容上仍要以民法典的原则、 概念为基础,民商分立只是立法的外在体系,实际上内在层面上二者难以划清界限;就算是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可能将商法完全的纳入,二者能全然的融为一体,所以二者应当以不一样的原则进行维持关系,只有引进谦抑性原则,才让二者的关系处理的恰到好处.
民法典、商法、谦抑性
D91;TS2
2017-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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