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9604.2017.16.116

《民法典》对商法的谦抑性研究

引用
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不可能将民法与商法的界限说个清楚,民法不可能完全的打包商法的一切收到自己怀里,商法也不可以独立到抛开任何民法原理,这在体系上与逻辑上也是没有另一种可能的.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否定商法的独立,而是要更加恰当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立法体例中,所以,当下要定性民商之间的关系不能用单纯的分立或者是合一来定义,而是我们应当用谦抑性原则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角度来分析,就算民商分立,商法在内容上仍要以民法典的原则、 概念为基础,民商分立只是立法的外在体系,实际上内在层面上二者难以划清界限;就算是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可能将商法完全的纳入,二者能全然的融为一体,所以二者应当以不一样的原则进行维持关系,只有引进谦抑性原则,才让二者的关系处理的恰到好处.

民法典、商法、谦抑性

D91;TS2

2017-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4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福建质量管理

1673-9604

35-1087/F

2017,(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