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3.133
法人人格权之否定 ——以法人人格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人格权从产生之始就带有浓厚的伦理性,可以说其是为具有伦理属性的自然人专门打造的,而法人这个拟制性的概念其本质与自然人相差甚远,所以法人人格是不具伦理性的纯法技术产物,法人是不具有人格权的,那些所谓的法人人格权应该属于财产权范畴.在民法发展史中,法典编纂往往是各种理论的产生、 发展和相互角逐的重要时刻,而关于人格权及更深一层法人人格权的论辩亦不例外.我国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 名誉权,第101条还规定了对法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在我国当前立法上是肯定法人具有人格权的,但是学理争议从未停止,本文拟从法人人格的本质属性上来论证其与自然人人格的不同,从而从根本上否定法人具有人格权的理论支持.
法人、人格权
DF5;D92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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