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2.147
民法总则视野下表见代理认定刍议
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基本没有将被代理人的原因作为独立的要件,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兼顾被代理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实践中不应该忽视被代理人的原因,应该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代理权表征的关联性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要件,并将其解释为已经包含在现有构成要件的相对人具有合理信赖之中.
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司法实践、关联性
D92;DF5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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