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2.146
从民法典修改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对相对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上三大基本民事能力之一,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重.民法上"权利能力是着眼于静态面,行为能力则是着眼于动态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则是由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不同的条件所决定的.其中,年龄是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层级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标准.民法中通过对不同的年龄设计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随着社会和科学的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已经不同往日,以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也已经有些不合时宜.最近正在修改的民法典也对这一内容做出了修改,但是学界对这一举措存在不同的声音.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DF5;H03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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