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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7.10.150

我国债权法理论发展:2005-2015

引用
在法定债之关系,法律规定乃债之发生原因.法律规定若未能满足社会规范的需要,而形成法律未规定之情形,则充其量不发生法定债之关系,而成为立法者有意不加规范之生活关系,也可能为立法者规范设计内的法律漏洞.法律规定愈是抽象,所能涵盖之生活关系愈广,但会提升对于判例以及学说的依赖性,最典型之例乃是侵权责任法.但是之于债的总体考量,大部分学者还是倡导将债权法独立出来亦或是将债法总论纳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在比较法上,设立债权总则成为多数国家(地区)民法典的通例.时至今日,大陆法系的一些新民法典也仍然保留了债权总则.这为债法总论能否写入民法典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相左的声音也一直存在.所谓交易生活形形色色、 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所以在一些板块问题上和立法方面都需要对学者的理论进行参考.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于我国债权法理论发展的梳理就显得极为必要.

债权法

D92;F04

2017-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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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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