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10.049
"城中村"改造进程的新路径选择
一、 "城中村" 改造进程中的制度反思
(一) 宅基地不可流转与农民利益相悖
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4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 宅基地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种本身应该纳入其中, 但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性, 使得宅基地无法流转, 这与农民利益相悖.
城中村、改造、进程、宅基地、农民利益、建设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土地管理法、制度反思、流转、城乡住宅、身份性、建筑物、构筑物、农村、旅游、矿用、军事、交通、建造
F32;TP3
2017-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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