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9.123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探究——以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案例为视角
应收账款质押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后就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制度,从法律实践角度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遗漏了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只是对这方面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的争议点就在于实现应收债权质押时,是对其进行拍卖和变卖,还是应当将应收的账款去进行折价,亦或是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实现.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53号,即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我们展示了一种简洁有效的质权实现方式,值得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借鉴.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
D92;D91
2017-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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