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7.139
我国人性尊严宪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人性尊严是"人"之所以称为人的基本命题,是人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几码的资格,享有的源于人身固有的被人类文明公认的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应受的尊重.人性尊严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国宪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对人的尊严的现实保护还是差强人意.因此,除了在民法领域通过增加隐私权规定、侵权责任规定等予以进一步保护外,在宪法层面,更要强调人性尊严的核心地位,加强人性尊严的宪法救济途径.
人性尊严、宪法救济
D92;D91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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