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7.134
浅析"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在我国,用工方拖欠雇佣工人工资的行为,已不单单是劳资纠纷问题,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尤其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刑法将部分拖欠工资的行为列入规制范围,是出于加强保护民生的目的,通过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劳动者能够拿到自己应得的血汗钱,杜绝用人单位及包工头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劳动报酬、拖欠、拒不支付
DF4;D92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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