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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604.2017.06.136

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原因分析

引用
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的对象仅限于不动产.土地和房屋作为公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当以国家强制力对其征收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应给予公民公平的适当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失地失房群众与政府矛盾频发,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权威的、统一的、全面的征收补偿制度."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依法治国的前提的有法可依,解决不动产征收补偿中的矛盾冲突的前提是制定法律确定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

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立法、补偿制度、公民、国家强制力、财产所有权、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行政行为、适当补偿、生活水平、矛盾冲突、公共利益、行政权、政府、仪表、土地、实践、群众

D92;D90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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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604

35-1087/F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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