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6.120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刍议——以最高法第8号指导案例为视角
建立合法有序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是保护商事市场和秩序的内在要求.在公司存在僵局时,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但是,《公司法》第182条中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抽象,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但仍然不够全面具体.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司解散制度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民事、指导案例、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D9 ;D92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