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5.001
浅谈我国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原则上是一种自我管理,其难点和重点在于代表公司各种利益主体的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具有社会本位性,因而重整企业的治理结构表现出与非破产公司不同的特殊性.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理人是重整过程中最重要的机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借鉴国外两种典型的管理模式,衍生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治理结构.本文将围绕重整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中所蕴涵的原理给予一定的阐释,从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定位及其职能出发,介绍我国重整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管理人在经营与监督机制中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一些建议.
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
D92;F27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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