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4.134
浅谈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
诉讼和解契约,又称"诉讼和解"、"和解协议"、"和解契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和解的方式、和解时间、和解的限制条件以及和解的效力均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从诉讼和解的法理基础出发,认为诉讼和解协议的性质应为两行为竞合说,再从我过和解协议的现实出发,认为应该赋予和解协议与判决书同样的效力.从而有利于推动当事人自主型诉讼的发展,利于公正高效地实现国家审判权.
诉讼和解、法理基础、竞合说、效力
DF7;D92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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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