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17.01.185
拟上市公司租赁基本农田种植经济作物IPO过会法律分析
近期,某公司IPO过会,发审委关注问题第一题即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租赁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灵芝、铁皮石斛等中药材,是否改变了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是否构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改变或者占用"情形,是否事先经过了有权部门批准,是否会构成对所租赁基本农田的破坏,是否会造成基本农田生态利用条件难以恢复不再适合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利用基本农田种植非粮食作物这是农业企业常见问题,实务中一直有疑惑,基本农田可否用于种植中药材等经济作物?
上市公司、租赁、农田种植、经济作物、基本农田、中药材、发行人、土地用途、土地性质、铁皮石斛、生态利用、农业企业、粮食作物、关注问题、构成、保护条例、农作物、灵芝
F83;F27
2017-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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